墨西哥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基礎是1991年6月27日頒布的《發展和工業產權法》。墨西哥知識產權局是由墨西哥原工商部建立的獨立機構,主要負責墨西哥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等工作。根據墨西哥《發展和工業產權法》,任何個人或法人均可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同時,墨西哥也參加了許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加強了國內法律制度,以保護知識產權。這些法律將墨西哥專利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幾乎所有生產工藝和產品,包括化學、合金、藥物、生物技術、植物品種。
一、墨西哥專利審查制度
1.墨西哥發明專利
墨西哥發明專利申請實行18個月的早期公開,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當一份墨西哥發明專利申請無法達到授權條件時,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或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個月內申請將墨西哥發明專利申請轉為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逾期不轉換的,視為放棄申請。
2.墨西哥實用新型專利
墨西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符合要求者,專利局將授權并頒發專利證書、予以登記。
3.墨西哥外觀設計專利
墨西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形式審查之后,無需實質審查,滿足條件即予以登記注冊,授予專利權。
二、墨西哥專利申請途徑
1.墨西哥發明專利
我國向墨西哥申請發明專利的途徑分為以下兩類:
(1)巴黎公約該國申請。
(2) PCT該國申請。
2.墨西哥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向墨西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途徑為巴黎公約。
3.墨西哥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向墨西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途徑為巴黎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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